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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定之规·政务处分法丨公职人员这么做,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

信息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更新时间:2020-07-08


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,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做到宽严相济。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:

原文链接

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:

(一)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,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;

(二)阻止他人检举、提供证据的;

(三)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
(四)包庇同案人员的;

(五)胁迫、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

(六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
(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)

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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